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144号  发表时间:1997/3/12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湖南、河南、四川、陕西、河北、江苏、山西、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重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系统收取管理费的报告》([1997]中储财函字23号)。经审核,同意中国物资总公司199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4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4月9日以川国税函(1997)087号文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
  附件: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名称 所在地 分摊金额(万元)
中国物资储运天津公司 天津市 80
中国物资储运上海公司 上海市 60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 沈阳市 45
中国物资储运大连公司 大连市 11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公司 武汉市 44
中国物资储运郑州公司 郑州市 30
中国物资储运洛阳公司 洛阳市 3
中国物资储运成都公司 成都市 28
中国物资储运重庆公司 重庆市 15
中国物资储运西安公司 西安市 27
中国物资储运石家庄公司 石家庄市 18
中国物资储运南京公司 南京市 34
中国物资储运青岛公司 青岛市 19
中国物资储运太原公司 太原市 13
中国物资储运湛江公司 湛江市 5
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 广州市 8
合 计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