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7)034号  发表时间:1997/3/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省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无论使用何种资金且投资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差别税率征收。对每一次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年初计划和追加计划),都要核定其适用税率。建设项目适用税率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更改,如审定的税率与实际项目不相符的,或未审定税率的建设项目,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要及时上报。
一、中央、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建议审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开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审定通知单》,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地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建设项目,省计委、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下一级计委、地方税务机关建议、审核税率,开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审定通知单》,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
三、对零税率项目,纳税人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投资计划的1%缴纳零税率项目保证金后(项目竣工后未改变用途的退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出据零税率项目凭证。
第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税、后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即:对申请投资计划的建设单位,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先下达年度预安排投资计划并提出建议税率,待办理完有关税收手续后,再下达年度正式投资计划。
一、纳税人应在下达预安排投资计划后三十日内,持下达预安排计划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审定税率。
二、纳税人应在税率审定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表》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如投资计划、税率审定通知单、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及集资收款凭证和名册、危房鉴定书等)。
三、对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应在征收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到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后,持缴款书回到计划部门办理年度正式投资计划。
四、纳税人持年度正式投资计划、缴款书回单或零税率凭证等,到计划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四条建立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登记制度。各级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所在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户数、投资规模、分年度投资额、适用税率、税款缴纳情况等要逐户、逐项登记、造册、编号,建设项目竣工清算后再销号。
第五条纳税人应于投资年度的十一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在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结算自查表》,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视其具体情况,对纳税人的在建项目进行年度结算。对已完工或投入使用,但未审计决算的项目,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要实行预清算制度。纳税人应于项目完工或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预清算申报,并提供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其中应包括项目综合性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和待摊投资)。
第六条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未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许可证年检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和税务部门必须对其依法严格查处,建设单位更不得(继续)建设。
第七条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严格处罚违反税收法规行为。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所管的建设项目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的预缴、结算、清算税款是否正确,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和不进行年度自查的建设单位,尤其是已竣工和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对其应缴未缴的税款,要限期催缴入库,屡催不缴的,要通知银行扣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变更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变更税务事项。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纳税人化整为零或报甲修乙,以零税率或低税率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搞基本建设,以及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投资项目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查出的税款就地入省级金库。对各地在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省局要给予奖励和征管经费的补助。
第八条为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投资方向调节税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或确立专人进行管理,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