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056号 发表时间:1997/3/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
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省局川地税发(1997)002号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纳税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各地在执行本规定中,要严格区分不按期申报与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政策界限,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力打击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等偷税行为。
三、各地执行本规定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