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能交、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财综(1997)013号 发表时间:1997/3/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号“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州国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布置本地区的“两金”清欠工作。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欠缴的单位要逐户清理,既要考虑单位的实际困难,又要把该征的“两金”及时清缴入库,积极组织“两金”收入。
二、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上需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的企事业单位,各地国税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广安、巴中地区的中央单位,由国税局商南充、达川专员办事组,下同)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逐级汇总务必于3月底前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按管辖范围会同省财政厅或专员办审核后汇总上报审报。
三、凡欠缴“两金”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按如下原则处理: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由州国税局商财政部门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处理,其余市、地对欠缴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需减免的企业,务于5月底前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按管辖范围商省财政厅或专员办按规定审批减免,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地、市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减免并报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或专员办备案。
四、对欠缴“两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需减免的由各市、地、州财政局会同国税局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定处理。
五、省级在蓉欠缴“两金”的单位需减免的,由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报省国税局会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
六、对自然灾害的“两金”减免。各市、地、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各市、地、州国税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减免,各市、地、州3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各地国税局会同级财政部门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会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财综字[19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