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040号  发表时间:1997/3/14  有效性: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