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054号  发表时间:1997/3/1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国工商银行、省电力管理局(公司)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专项检查,是对其全系统的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只对其监管的本级和监管的企业进行检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检查前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各企业和单位按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补税,税务机关再根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凡发现申报不实,检查出的应补税款,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作偷税处理。

三、各地要立即布置此项工作,并将行业或系统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5月底以前报送省局。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行业: 单位:元

项 目
金 额

一、监管企业和单位户数


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1)工资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5)利息支出


(6)业务招待费


(7)公益救济性捐赠


(8)提取折旧费


(9)无形资产摊销


(10)各项准备金、风险金


(11)其它


2、不允许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应税收益项目


(1)少计应税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4、多报、虚报亏损


三、查补的应纳税款


四、查补税款已入库额



填报机关(公章):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