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054号 发表时间:1997/3/1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国工商银行、省电力管理局(公司)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专项检查,是对其全系统的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只对其监管的本级和监管的企业进行检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检查前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各企业和单位按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补税,税务机关再根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凡发现申报不实,检查出的应补税款,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作偷税处理。
三、各地要立即布置此项工作,并将行业或系统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5月底以前报送省局。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行业: 单位:元
项 目
金 额
一、监管企业和单位户数
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1)工资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5)利息支出
(6)业务招待费
(7)公益救济性捐赠
(8)提取折旧费
(9)无形资产摊销
(10)各项准备金、风险金
(11)其它
2、不允许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应税收益项目
(1)少计应税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4、多报、虚报亏损
三、查补的应纳税款
四、查补税款已入库额
填报机关(公章):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