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077号  发表时间:1997/3/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利于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029号)要求自1996年起到1999年在全国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分别下发了文件,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领导指示:清产核资工作是新时期弄清公有制经济的“家底”,促进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搞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利于国家全面掌握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情况,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有利于推动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有利于税收征管;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是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部门之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落实具体的工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积极认真、扎实细致地做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明确职责,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三个部门,以及省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切实领会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目的、内容、范围和工作方案、步骤、方法,按照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原则要求,具体负责“资金核实”和“帐务处理”工作。根据总体部署,这项工作原则上在三年内完成,1997年扩大试点,1998年全面开展,1999年基本完成。各地要按照省上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1997年的扩大试点工作,可选择重点骨干企业、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重点市、县进行试点,试点企业的户数不少于城镇集体企业的20%,力争达到30%以上。
三、努力做好清产核资的宣传培训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地方税务部门和企业面临的一项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地税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宣传和培训,使地税干部和参加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充分理解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办法、具体要求及有关政策。
清产核资的培训工作全省要做到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方法和内容,统一培训组织管理,以利于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和提高工作质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突出重点、密切配合,抓好各环节工作
清产核资分为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和报表统计等六个环节。由于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三个环节,是资金核实的基础,影响到资金核实的质量;产权登记和报表统计,又将资金核实作为依据。各个环节密不可分。因此,地税部门不但要重点抓好资金核实,还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其他几个环节的工作,与财政、经贸、国资部门共同做好整个清产核资各个环节的工作。
五、建立上下级工作联系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情况,沟通有关信息、数据资料等,便于搞好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经济情况的分析研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建立上下级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对重点和难点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反映,认真研究,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
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