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062号  发表时间:1997/3/2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全落实,按照总局保定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汇算清缴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单独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应分别安排。各地汇算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评估和调整,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上,因此资料必须准确、全面、完整,各地应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掌握本地区外商投资发展以及税源变化等基本情况,为今年加强税收征管打好基础。

二、除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外,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免税企业)均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面必须达到100%;

三、所有汇算企业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报表》(以下称“基础表”),税务机关收到报表后,根据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严格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整,然后由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并附《基础表》报各地、市、州;各地、市、州局必须用计算机汇总“汇总表”上报省局。省局将在4月初对报表软件进行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应于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报告《汇总表》并附《基础表》,以及数据软盘报省局,省局将在年底适当时候对整个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各地报表上报代码如下:

成 都510100 自 贡510200 攀枝花510300

泸 州510400 德 阳510500 绵 阳510600

广 元510700 遂 宁510800 内 江510900

乐 山511000 南 充511100 宜 宾511200

达 川511300 雅 安511400 广 安511500

巴 中511600 阿 坝511700 甘 孜511800

凉 山511900 省局直属分局512000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报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税务编号 经济性质 所属行业 单位金额:千元

序号
项 目
累计数
比上年增长数

1
一、登记企业户数



2
二、开业企业户数



3
三、汇算清缴户数



4
四、盈利企业户数



5
其中:减免所得税企业



6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7
扣除项目总金额



8
利润总额



9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10
应纳税所得额



11
应纳所得税额



12
减免所得税额



13
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



14
预交所得税额



15
外国税额扣除



16
应补税额



17
应退税额



18
税后利润



19
五、亏损企业户数



20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21
扣除项目总金额



22
亏损总额




其他税纳税情况:

1
应纳增值税



2
应纳消费税



3
应纳营业税



4
合 计




财务负责人 企业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3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各市、地、州留存一份,报省局一份;

2、“税务编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4位自然序号,不分企业性质编码,如:0001、0002;

3、经济性质代码:合资10、合作11、独资12、外资13;

4、行业代码:工业10、交通运输11、建筑安装12、农业13、商业流通14、旅游饮食

服务15、金融保险16、其他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