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066号  发表时间:1997/3/2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发[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对确需豁免和减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在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四川财政专员办事处《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能交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川财综0997)13号)规定执行,不得再下放减免权限。

二、各地“两金”征集和清欠工作总结务于1997年5月底前报送省局,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