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071号 发表时间:1997/4/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的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
城市信用社本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农村信用社本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县联社签署审查意见,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城市合作银行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营业收的2%,由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