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7年进口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034号  发表时间:1997/4/3  有效性: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7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64万吨农膜用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轻工总会进口495万吨(含地方205万吨),农业部进口95万吨(含扶持贫困地区专项用膜3万吨),中农公司进口5万吨.鉴于1997年农膜原料进口增值税具体操作办法较之1996年有所调整,为确保春耕用膜,经研究,决定对1997年5月31日之前进口的计划内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办理.对1997年6月1日后进口的农膜原料,一律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二、对下列进口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1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84万吨农用灌溉管原料,其中水利部进口6万吨,轻工总会进口24万吨.
2国家计划安排化工部进口48万吨化肥包装袋用料.
3农业部进口的3万吨远洋渔业专用塑料原料.
上述农用塑料原料,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管,化肥包装袋和远洋渔具生产,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移作他用的行为,应全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文规定.
三、以上政策执行期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