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075号 发表时间:1997/4/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只采用文件第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两种方式。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的贷款呆帐核销程序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
(一)农村信用社
1.农户贷款呆帐。每笔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要逐级签注意见,由地、市、州体改办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省级体改办商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个体经济户贷款呆帐。每笔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要逐级签注意见,由地、市、州体改办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体改办商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3.企业贷款呆帐。每笔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要逐级签注意见,由地、市、州体改办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体改办商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
1.个人贷款呆帐。每笔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在直10万元以上的,要逐级签具意见由地、市、州信用合作联社(中心社、合作银行)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2.企业贷款呆帐。每笔在26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在20万元以上的,要逐级签注意见,由地、市、州信用合作联社(中心社、合作银行)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已核销贷款收回后计提劳务费问题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收回后,可按收回金额付给一定的劳务费。内部职工收回的贷款可按收回金额5%以内付给劳务费;其它部门人员收回的贷款,可按收回金额10%以内付给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