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化经营种植、养殖、饲养用地、用房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095号  发表时间:1997/4/4  有效性:有效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化经营种植、养殖、饲养用地用房征免税的请示》(南地税函[1997]33号)收悉。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对企业化经营种植、养殖、饲养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专业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企业化经营种植、养殖、饲养业用地存在专业用地和其它用地的划分问题,经研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免范围的划分由你局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