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7)014号  发表时间:1997/4/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