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178号  发表时间:1997/4/9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河北、山东、陕西、新疆、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征收管理费的请示》(中重汽财字[1997]31号)。经审核,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823万元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四川汽车制造厂       170.4   四川省重庆市
 2  陕西汽车制造总厂      127.1   陕西省西安市
 3  长征汽车制造厂       40.9    河北省邢台市
 4  青岛专用汽车公司      28.2    山东省青岛市
 5  潍坊柴油机厂        164.5   山东省潍坊市
 6  杭州汽车发动机厂      63.8    浙江省杭州市
 7  綦江齿轮厂         38      四川省綦江县
 8  陕西汽车齿轮厂       32.5    陕西省西安市
 9  洙洲汽车齿轮厂       30.2    湖南省洙洲市
 10 重庆汽车配件厂       25.1    四川省重庆市
 11 重庆红岩汽车弹簧厂     16.8    四川重庆市
 12 重庆油泵油嘴厂       7.4     四川重庆市
 13 临清专用汽车厂       3.9     山东省临清市
 14 天山汽车厂         4.8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株洲汽车制造厂       8.5     湖南省株洲
 16 扬州汽车电机厂       3.5     江苏省扬州
 17 重汽供应公司        26.8    山东省济南市
 18 重汽进出口公司       48.5    山东省青岛市
 19 重汽西物公司        25.6    四川省重庆市
 20 重汽实业公司        4.5     山东省济南市
 21 重汽销售公司        1015.6  山东省济南市
 22 重汽北京销售公司      324.9   北京市
 23 重汽上海销售公司      68.3    上海市
 24 重汽青岛销售公司      15.5    山东省青岛市
 25 重汽重庆销售公司      79.2    重庆市
 26 重汽西安销售公司      13.3    陕西省西安市
 27 重汽烟台销售公司      16.8    山东省烟台市
 28 重汽邢台销售公司      110.6   河北省邢台
 29 重汽武汉销售公司      36.8    湖北省武汉市
 30 重汽集团公司        271     山东省济南市
    合 计           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