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府发(1997)045号 发表时间:1997/4/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紧密合作、加强征管;各金融、保险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为方便纳税,防止重复交叉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我省各级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基的管理和纳税监督检查等事项均由国税、地税两家共同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