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10l号  发表时间:1997/4/2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卷烟免税管理办法调整前,我省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省内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管理,仍按省国税局川国税流一(1994)ll号文件规定执行。主管卷烟厂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免税通知注明的卷烟品种、规格和数量,核准免征卷烟厂出口卷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后,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一式四份(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呈报省国税局。

我省卷烟出口企业从省外卷烟厂购进的出口卷烟,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办理免税。

二、《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条第三款列明的适用6%退税率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除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按13%的税率征税以外,其余均按17%的税率征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各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严格的台帐管理制度。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批件审核签章时,要逐笔登记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并保存其批件(复印件)备查,要督促出口企业在海关办妥进料加工手续后,及时将进料加工手册号、进口环节减免税等情况返回税务机关,并将其填入台帐内;进料加工业务所进料件的转售或委托加工情况,也要在台帐内反映;进料合同结束后,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凭海关给出口企业出具的进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注销该手册(《进料加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四、主管征税税务机关须凭生产企业提供的,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盖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批准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五、各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市县外贸企业1996年4月1日后转售给出口企业的1996年4月1日前购进的库存货物,要进行认真地核实、清理,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填开相应的“分割单”、并注明“库存”字样,我局川国税函发(1996)080号文第二条停止执行。

六、各地可按此次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根据各地用量自行印制。出口企业在报送该表时应一并附送经征税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七、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附件一: 进料加工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进出口名
经贸委批文号
进料加工手册编号
进口数量
价值

(外币)
海关实征增值税 额
复出口品名
出口数量
复出口货 物报关 单号
原料交工厂加工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编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销项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 销 项 税 额
适用抵扣税率
应扣税额
已扣税额
税款抵扣日期
海关进料加式核销结案通知书 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
……
……





……



说明:1、第10栏指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 2、第13栏指作销售进口原料给工厂的应扣税款。



附件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纳税人登记号:

主管征税部门名称:

退税方法:1.免抵退 2.先征后退 所属期: 年 月 (季) 单位:元、美元








出口报关单号
代理证明号
外汇核销单号
出口货物商品代码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销售额
法定征税税率
出口退税税率
不予抵扣税额
出口销售额乘出口退税率
退税

机关

核实

情况
说 明

1.退税方法的确认应在1或2上划√即可。实际免抵退办法的则在1上划√,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则在2上划√;

2.出口销售额美元指的是出口销售的美元离岸价格;人民币指的是美元离岸价×外汇牌价;

3.不予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4.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比例若小于50%,则未抵扣完工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计算退税额;

5.销售额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扣除出口免税货物和出口不退税货物的出口销售额;

6.季销售额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内销销售额之和;

7.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

8.就退税额为:

当出口销售额×出口退税率大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未抵扣完工的进项税额;

当出口销售额×出口退税率小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退税率

9.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此表项目全

部填写;

10.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可不填14、15、

16、栏,17栏等于12栏之和;

11.此表必须附同月(季度的经征税机关

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2.征税机关负责审核8栏累计数、11

栏累计数、14栏、16栏分别与《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的出口销售额(先征后退

出口货物应税销售额的合计数或免抵退

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额的合计数)、本期

进项税额中的出口货物用栏中的合计数

、本季全部销售额、留抵税额是否相等;

13.此表按月(季)申报,于次月十五日

前将此表上报退税部门。

14.若有进料加工贸易时,不予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泯人民币牌价×

(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

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

计税价格×(征税税税率-退税率)

15.实行先征生退办法的企业,若有进料

加工贸易时,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当期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退税率。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8×(9-10)
12=8×10
13































































































































































































































































本月(季)全部销售额
出口比例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

合计












14
15=∑8/14
16
17

出口企业: (公章)

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征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税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 录入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