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058号  发表时间:1997/4/28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8号1997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以川财税字(1997)18号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