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精神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明电(1997)020号 发表时间:1997/4/2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通知精神,前不久我局已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总局二司三个有关文件。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也将于近日下发。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当前国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应迅速将有关文件转发给具体征收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要积极与地税、金融保险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联系和工作协调制度,坚持依法纳税,保证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四、为便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正确执行,各地原则上将此项工作划归消费税管理科(处)管理,未成立消费税科(处)的,由流转税科(处)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学习相关政策,切实掌握文件精神。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省局流转税二处。
为及时掌握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省局要求各地六月底前将本地区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税款入库等情况书面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