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124号  发表时间:1997/5/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计税价格。今年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仍统一按中等稻谷合同定购价格每公斤144元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得以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农业税各项减免政策。对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农户的社会减免,一定要做到先减免后征收;对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农户,要根据灾欠减免的总量,依据欠收程度,给予减免照顾,并及时落实到位;对占用农业税计税耕地的农业税任务基数,一定要认真、据实核减,把稳定农业税负担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