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管理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7)054号  发表时间:1997/5/1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7]024号)和《四川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7]025号)规定,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扣除,加强我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规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现对我省管理费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凡依据《四川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7]024号)和《四川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7]025号)文件规定,准予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一律使用《四川省管理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管理费专用发票)。
二、管理费专用发票的印制
鉴于管理费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大、用量不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专用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水印纸,发票联和记帐联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管理费专用发票为三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作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由上交管理费的企业或单位作为付款凭证;第三联记帐联,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作为记帐凭证。(票样附后)
三、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配售
管理费专用发票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购。
各用票单位领购发票,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同时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同意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地方税发票领购簿》,用票单位凭《地方税发票领购簿》核准的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和已填开发票的存根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四、管理费专用发票的使用
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取管理费时,应向上交管理费的单位或企业开具管理费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企业或单位在支付管理费时,应向其索取管理费专用发票。
五、管理费专用发票的保管
各地、市、州县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管理费审批业务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领购、配售、保管,加强票据管理。
使用管理费专用发票的单位,应在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领、用、存、销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填开工作,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费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
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批管理费时,应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使用管理费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纳税检查中应对支付管理费的企业、单位是否取得专用发票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而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管理费专用发票》(票样)附件:《四川省管理费专用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