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国税明电(1997)024号  发表时间:1997/5/2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抓紧抓好国务院、财政部和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各项政策和征税规定落实到位。对我省少数地区至今尚未转发文件,省局要求尽快转发,贯彻执行工作务必在近日内落实到位。

二、各地必须按总局要求,统一在五月底以前将纳税人一季度的应交税款全部征收入库,不允许自行制定入库时间。

三、各地应在六月二十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税源情况以及第一个征期的税款入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税局,由省局汇总报总局。川国税明电(97)20号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上报日期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