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313号  发表时间:1997/5/2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纳税户反映,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征管改革中,有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现象。为确保税收征管改革的健康、顺利推进,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推广使用税务电子产品时,要注意做好纳税户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使之既有助于征管改革,又便利纳税户,严禁强制推销。
二、推荐的产品要保证质量,价格公道。税务机关不要自行经销,更不得从中获得。
三、对于已购买产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要责成经销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和培训工作,以取信于民。
以上,请遵照执行。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6月27日以川国税函[1997]145号转发至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