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143号  发表时间:1997/5/2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问题,省局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时,印制了《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分发各地,由于该《责任书》与总局要求的《扣缴义务人须知》内容相同,为减少税收成本,各地可不再印制《扣缴义务人须知》。但对尚未签定《代扣代缴责任书》的重点税源单位,各地在今年内必须全部签定完毕,以此约束支付单位的扣缴行为。由于省局印制的《代扣代缴责任书》有限,各地如再需要,请自行按省局规定的格式印制,并将发放数量、行业,签定《代扣代缴责任书》后的效果等于年度总结时一并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