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阳市旌阳区国家税务局代征单位寿丰镇财政所人员违规上路检查征税的通报
文号:川国税发(1997)131号  发表时间:1997/5/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1997年3月28日,德阳市旌阳区国家税务局委托的代征单位旌阳区寿丰镇财政所人员违规上路,对仪陇县马鞍中心供销社运销生猪的车辆强行实施税收检查,征收增值税444元、屠宰税555元,旌阳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收取无害化处理等费用1500元。由于滞留时间过长,造成该社运销的生猪死亡11头,直接经济损失9124.93元的后果。

马鞍中心供销社对上述检查处理行为不服,先后向省委谢世杰书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地税局、《四川日报》社、四川电视台及有关单位反映,要求纠正上述错误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省局、德阳市局及旌阳区局接信后,都十分重视,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处理意见。5月19日,省委信访办又根据马鞍中心供销社写给省委书记谢世杰的人民来信,专门召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畜牧局就该问题的处理进行了研究,确定了退还错征的税款,由国税局、地税局及畜牧局按4:4: 2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后处理意见。根据这一处理意见,省局作出了由德阳市国税局责成旌阳区国税局退还对仪陇县马鞍中心供销社错征的增值税444元,由旌阳区国税局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仪陇县马鞍中心供销社死亡生猪的直接损失9124.93先的40%,即3650元的处理决定。

省局认为,在全省国税系统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今天,发生上述问题是很不应该的。尽管违规上路检查的人员中没有国税干部,但也暴露出国税机关对委托代征单位的执法人员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的问题。因此,及时处理和纠正这一不正确、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的税收法制建设,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省局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以此为鉴,进一步提高全体国税干部和委托代征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政策法制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