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7)026号  发表时间:1997/6/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为利于征退税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所述生产企业1997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出口自产货物已报关离境的、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并办妥申报纳税手续的,可不作调整。对其他虽已出口尚未办妥申报纳税手续自产货物,从6月1日起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上述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下达。

附件:财税字(199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