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136号  发表时间:1997/6/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0997]3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电子信息数据核对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二、各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上述情况,开具了证明的,必须造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