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147号  发表时间:1997/6/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开展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要进一步掌握、熟悉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软件中各项功能的基本操作要领,切实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政策辅导和日常检查力度,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转。

二、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的有关审核标准。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税率,退税率按规定需作变动的,由省局统一确定后,再明确各地。

三、各地在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