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140号  发表时间:1997/6/2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各级涉外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对个窗口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省局在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增加涉外税收的内容。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1.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是否正确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自定与税法不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生产性企业的认定、减低税率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定期减免的执行情况;已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是否已按要求清理和纠正。

2.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界定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务事项的处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4.对已投产的石油公司费用列支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增加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

1.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适用增加税负返还政策。主要是:是否存在企业经营范围扩大,企业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后,是否超出规定享受了该项政策优惠。

2.多缴税款及其返还金额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多缴税款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统一口径执行;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其所涉及的销售额是否也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以返还,违反法规的查补收入是否计算了增加税负并予返还,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当年度已返还税款是否追回,企业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进口环节已返还的税款,是否与生产环节税负统算帐作了必要的调整。

3.增加税负返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超越审批权限的情况。

4.对于符合增加税负返还条件的企业,是否存在未予返还的情况(生产环节)。

(三)国际税收协定执行

国际税收协定执行检查,重点放在与我国经贸交往较多的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航空、海运协定中税收条款的执行上。主要是:

1.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是否填报《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并由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2.是否按要求填制税收协定年度报表。

3.在承包工程作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中,是否按规定严格判定常设机构。

4.在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工作中,对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掌握情况,重点了解对海运机构代表处的管理情况。

5.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减免税,是否严格按规定上报批准。

6.对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三个条件的界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执行。

7.演员、运动员在我国从事活动的管理情况。

8.国际运输以及香港包机业务的税务处理情况。

(四)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关纳税人违法处理的规定。具体是:

1.对纳税人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理);

2.所作出的税收处罚(理)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检查步骤、检查方法、问题处理和检查要求等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126号)的规定办理。

三、几点要求

(一)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在省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涉外税收管理处和政策法制处具体负责组织。

(二)各级国税局机关要根据川国税发(1997)126号文以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涉外税收自查面要求达到100%,重点检查面达30%,其中,对享受流转税新增税负退税的企业,应全部进行检查。

(三)各地涉外税收的执法检查、整改要纳入当地税收执法检查的总体布置,工作结束时,要进行认真总结。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和结果,应纳入当地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向政策法制处报送。同时还要单独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上报总结材料,上报的材料包括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和《1997年涉外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涉外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统计表将另文下发)。

(四)为推动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涉外处将各地开展涉外执法检查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