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机构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7)065号  发表时间:1997/6/2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几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咨询代理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事专职、兼职、特邀工作的人员,其受雇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指人事,工资关系均在中介机构)从本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人事、工资关系不在中介机构的兼职、特邀、特聘人员从中介机构取得劳务报酬列举征税项目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中介机构专职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对中介机构专职人员因办案或从事本职工作而取得的提成(或效益)工资,属于一个月以内的,并入当月收入征税;属于几个月的收入以及年终发放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执行。对兼职、特邀、特聘人员在中介机构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关于费用扣除。
1中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业务费用包干办法而发生的费用,如能提供合法支出凭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无法核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扣除比例,按比例计算的扣除额低于法定扣除标准(每月800元)的,按法定费用扣除;高于法定扣除标准的,按比例扣除。
2对实行小包干办法(即工资照领,费用包干)的,扣除20-30%的费用后,按一次取得数月奖金的征税办法办理;对实行大包干办法(不领取工薪,全部费用包干)的,扣除30-45%的费用后,将收入平均分解到所属月份征税。
3中介机构非专职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五、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