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151号  发表时间:1997/6/2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是党和国家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措施,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及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按照全国、全省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今年内,首先将私营企业和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名为国有或集

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纳入建立复式帐管理,并实行查帐征收。为防止建帐初期因监督管理、经营核算、帐簿凭证运用等不到位而出现税款流失问题,各地可采用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由于我省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对应纳入建帐管理的各类承包租赁业户的经营规模和个体工商大户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切实抓好个体经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具体工作。目前,我省尚不完全具备个体私营经济全面建帐制、查帐征收的客观条件,因此要防止一哄而上,流于形式,建帐不认帐的现象。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或以个体税收专业管理机构为单位,在其所辖应当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私营业户中,确定5-10不同户类型、不同行业的业户代表为建帐管理示范户,以展示建帐管理的正确方向和税收成果。各级国税机关要制定抓好体私营经济建帐管理、查帐征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地、州国税局汇总后报省局备案。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在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注意把强化查帐征收与深化征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税款预储帐户”和信用卡缴税制度,以及代理建帐等,对查帐征收的个体私营业户,要实行集中征收,计算机监管。

三、继续加强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管工作。除本规定必须建帐业户以外的其他个体工商业户,可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继续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但各地要在税源摸底,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加大定额调整力度。年内各地国税机关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整定额的工作,总结调整定额的幅度应不低于实际定额的10—20%。个别业户经检查测定定额明显偏低不受调整幅度限制,以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稳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建帐工作顺利实施。

果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对开展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