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12号 发表时间:1997/7/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有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他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10月16日以川国税发(1997)244号转发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