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代扣代缴印花税的批复
文号:川财税(1997)024号  发表时间:1997/7/30  有效性:有效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乐市地税函(1997)56号请示收悉。关于在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