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免问题的函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220号  发表时间:1997/8/6  有效性:有效
成都、内江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税赋问题的函》(川办函〈1997〉104号)和《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函》(川办函〈1997〉125号)明确了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税收问题,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公司经批准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按照《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有效使用期内免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三、考虑到公司股份制改制前的实际情况,对1997年6月底之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再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