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
文号:川国税函(1997)177号 发表时间:1997/8/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财监字[1997]46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检查,在个体税收征管上有不符合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的,要予以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