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文号:国税函(1997)530号  发表时间:1997/9/2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除外)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财字[1997]318号)。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1号)批准,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继续按照规定税率,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10月24口以川国税函(1997)243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