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392号  发表时间:1997/10/2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山西、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4至1996年度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100%控股的子公司试行了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到1996年底,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近接该公司《关于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华能集财字[1997]1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核集团的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现将中国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名单见附件1),在1997年度统一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按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本部汇总后,再由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华能集团合并缴税企业名单。
2、华能集团公司派出机构名单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8月14日以川国税(1997)185号转发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附件2
华能集团派出机构名单
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 北京市
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
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市
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华中分公司 武汉市
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
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市
9、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
10、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江南分公司 常州市
1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