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552号  发表时间:1997/10/15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