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243号 发表时间:1997/10/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由于农村信用社随农业银行于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因此本次清产核资的原则是“缺什么,补什么”,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衔接,资金核实仅是其中一方面。
一、与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人民银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此次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
二、农村信用社此次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为,户数清理、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户数清理中联社营业部不再作为独立机构反映,而应以县联社统计上报,产权界定的财务处理按国税发(1997)112号文件规定执行,资金核实工作遵照国税发(1997)113号文件精神进行,其它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财清字(1997)3号文件的第五、六条精神办理。
三、关于清产核资报表的填报。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填报“1997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金融类)”,由县联社和各级农金体改办逐级汇总上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并抄报人民银行分(支)行。填列报表时点,以1997年3月31日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