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121号  发表时间:1997/10/22  有效性:有效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