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250号  发表时间:1997/11/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发展,国家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且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家税务局对这一政策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全省大部分地区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现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省目前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是:企业生产原料中掺兑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酒比例在30%以上(含30%)生产的砖、瓦、砌块、水泥、墙板和加气混凝土等六种建材产品。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仍按照川国税发[1996]0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暂指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废渣。

三、为切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鉴定审批管理办法;亦可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鉴定,具体要求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6]0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