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7)596号  发表时间:1997/11/10  有效性:有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1997]429号)收悉。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冶炼、加工、销售的铜产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的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以及是否享受税法所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确认铜不属于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因此,我局意见:从事铜开采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作为生产性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你局按上述原则处理江西铜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问题。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12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7)271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