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358号  发表时间:1997/11/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我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文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减免税的方式
(一)为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可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情况特殊的,也可一次性审批。
(二)对纳税人减免税的审批,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二、关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对省级(不含省级)以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初审,地、市、州地税机关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在成都市区的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核签章后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三)成都市区以外的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纳税人减免税统计台帐暂由各地根据总局要求及使用需要自行设计,并报省局备案。
(二)各地须于每年5月15日以前向省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表列减免税项目不够填列的,可自行增加。
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