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铁路局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328号  发表时间:1997/11/24  有效性:有效
成都铁路局:
你局成铁财函(1997)246号《关于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056号文件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成都铁路局在川单位的印花税由具有企业法人执照的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西昌铁路分局、成都工程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及工附业企业缴纳。
二、记载资金的帐簿,暂以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为基数,从对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增加的资金部分计征印花税,并一次性缴纳。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根据铁路部系统的核算体制,对资金帐簿中与下属单位重复记载的金额部分,上级单位缴纳印花税时可予以扣除。
四、上述纳税单位所属分支机构的贴花问题。
1分支机构的营业帐簿,及其它生产经营用帐册,按件贴花。
2分支机构的对外应税合同和应税凭证,应及时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