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141号  发表时间:1997/11/28  有效性:失效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