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268号  发表时间:1997/1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和《规程》)(国税发[1997]103号和1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涉外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和《规程》规定,结合本地涉外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检查和考核,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使企业了解和热悉《办法》基本内容及具体要求,争取企业的积极配合,以确保汇算清缴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必须切实加强所得税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所有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办法》和《规程》规定的内容、项目、时间、表式报送有关资料;主要国税机关要逐步建立起分户,分年度完整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档案,力求通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全面掌握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生产经营以及所得税税源和管理状况。

三、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资料,省局将统一印制《办法》和《规程》所规定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有关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具体要求以及考核办法将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