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67号  发表时间:1997/12/12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山东、浙江、福建、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关于呈报1997年度收取所属单位上级管理费计划的报告》(中水电财[1997]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2月19日以川国税函[1998]025号转发至成都、广元市、眉山地区国税局,省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行次 单位 所在地 扣除标准
1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 吉林省长春市 40
2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北京市西城区 16
3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陕西省西安市 40
4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青海省西宁市 40
5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四川省广元市 40
6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辽宁省丹东市 28
7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40
8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湖南省长沙市 40
9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 贵州省贵阳市 28
10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四川省都江堰市 28
11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 河南省三门峡市 28
12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山东省德州市 28
13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云南省昆明市 40
14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 福建省福州市 32
15 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 天津市武清县 16
16 夹江水工机械厂 四川省夹江县 16
17 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 浙江省桐庐县 16
18 北京流芳宾馆 北京市西城区 16
19 北京维康机电设备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