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66号  发表时间:1997/12/12  有效性:有效
北京、江苏、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1月12日以川国税函[1998]010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省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亚动物保健品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南京药械厂 65 南京市中华门外
2 农业部成都药械厂 22 成都市外东沙河堡
3 农业部兰州生物药厂 24 兰州市盐市路
4 郑州生物药厂 10 郑州市南郊
5 南京中亚动物保健品服务部 10 南京市中央路
6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成都服务部 15 成都市外东净居寺路
7 兰州中亚动物保健品服务部 10 兰州市黄河大桥北路
8 中国畜牧兽医药械公司经营部 15 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路
9 北京汉普动物保健品公司 15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东口
合 计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