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362号  发表时间:1997/12/1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目前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费用暂不确定全省统一的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但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审核,地、市、州地税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扣除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