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68号  发表时间:1997/12/12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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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关于呈报一九九七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电物财字[1997)16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29.1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